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限公司与被告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国农业**津南开支行与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长**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青**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青**有限公司与河北普**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田**、何**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影恒星(天津**有限公司与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张**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与天津市**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君**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