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青**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青**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由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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