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青**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