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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自2010年开始为二被告供应虾料、鱼药等货物,2014年及2015年二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207773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对欠款事实进行了确认;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07773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被告李**与张*顺系合伙关系,确实拖欠原告货款207773元,同意给付,但去年赔钱太多,没有能力给付。

被告张**辩称,被告张**与李**是合伙关系,确实为原告出具欠款207773元的欠条,因为赔钱太多,现没钱给付。被告张**认为原告供应的饲料比市场贵,根据交易习惯,关系好及给现金的价格便宜,不知道原告给的价格是否为优惠的价格。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出库单19张、收据1张,证明2014年至2015年间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合同已实际履行。

2、中**银行出具的个人活期交易明细(个人)查询结果1张,证明2014年10月30日被告李**给付原告货款150000元。

3、二被告出具的欠条2张,证明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207773元。

经当庭质证,被告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每次与原告结账时都抹零头,这次因为给不了钱,就直接按照57773元签的欠条。被告张**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表示签欠条时说结账时还有优惠。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之间系业务关系,二被告系合伙关系。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虾料、鱼药等货物。二被告2014年拖欠原告货款150000元,2015年拖欠57773元;2015年10月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两张,确认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207773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主张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07773元,提供了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二被告对欠条亦无异议,虽被告主张价格应进行优惠,但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已经对欠款数额进行了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欠条的数额进行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对拖欠原告的货款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李**货款207773元,被告李**、张**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209元,由被告李**、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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