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学军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学军的委托代理人陈**、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3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当年12月21日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13年12月2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借条一份;

2、人口信息一份;

3、银行交易记录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未发表辩论意见,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被告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方学*现金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定于本年12月21日归还。借款人:杨*2013年11月23日”。当天,原告从其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19)内取款9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自觉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及借条予以佐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系其放弃其诉讼权利,故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偿还原告方**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方**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如果被告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