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滨功诉保字第8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333922.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瞿里村西侧静文路南侧的房产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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