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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