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峰**限公司与福建宏**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峰**限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37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