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有限公司、被告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后为1386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于**与高**婚姻家庭纠纷执行通知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二店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天津天**限公司与谭**、屈**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五金经营部与唐山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峰**限公司与福建宏**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靳**、陈*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南京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人民财**南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郑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