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省**有限公司与中交一航**有限公司、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有限公司、被告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后为1386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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