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中国人民财**南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济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