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济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于**与高**婚姻家庭纠纷执行通知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二店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五金经营部与唐山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有限公司与中交一航**有限公司、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峰**限公司与福建宏**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靳**、陈*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南京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杨**与赵**、天津前**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郑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卢**与郑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