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赵立志、被告天津前**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靳**、陈*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南京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王**与中国人民财**南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郑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卢**与郑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泰隆机电设备制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优比(**天津分公司、优比**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苏**与天津**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朱**、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强万新、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