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泰隆机电设备制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0元,由原告张**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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