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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泰隆机电设备制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泰隆机电设备制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0元,由原告张**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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