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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