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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物**天津分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利物**天津分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7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保利物**天津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王**,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利物业管**津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王**已全额交纳2013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同时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王**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保利物**天津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王**亦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此应予准许。准许撤回起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71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保利物业管**津分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保利物业管**津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保**天津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保**天津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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