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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张**、安盛天平财**津分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张**、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分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分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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