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天津市分行与被告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将欠款全部还清,原告方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天津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即1437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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