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与天津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与被告天津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