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利物**天津分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利物**天津分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7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利物**天津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陈*已全额交纳2013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保利物**天津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此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保利物业管**津分公司撤回上诉,原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保**天津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保**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