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陆*加油站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陆*加油站于2016年3月4日以另案起诉合同无效为由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以及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据此,上诉人天津**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30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天津**油站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天津**油站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鑫加油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鑫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