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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油站与孙**、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陆*加油站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陆*加油站于2016年3月4日以另案起诉合同无效为由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以及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据此,上诉人天津**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30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天津**油站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天津**油站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鑫加油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鑫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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