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6年2月16日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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