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喻*与北京西**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喻*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百货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喻峰诉称,2015年6月至7月间,原告三次在被告处购买了标识为鸿坤牌安溪铁观音茶叶共计30盒,每盒850元,原告共花费了25500元,被告出具了发票。购买后,原告发现该茶叶存在严重食品质量问题,违反食品安全法,鉴于茶叶属于食品类商品,如出现安全问题将对人身产生严重损害,现起诉要求被告负责退货并返还原告购物款25500元;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55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喻*于2015年6月至7月间在西**公司一层购买茶叶,但其购买茶叶的摊位系林*在西**公司租得,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用于经营,且喻*亦将购买茶叶的钱款交付给经营者林*。虽西**公司为其开具了发票,但西**公司只是在市场内代开发票,并不参与实体的经营,故喻*以西**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喻*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