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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委托代理人张卫星,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二人于2008年相识,于**年××月××日在南开区民政局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长久以来被告对原告缺乏应有的关心及爱护。被告的所有收入全部用于其自身,而且将家中存款在未告知原告的其情况下拿去使用,家里的花费都是由原告来承担。2014年1月16日,被告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在河**狱服刑。现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子由被告抚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黄**离婚。关于婚生子问题,因现在被告父母年纪较大,没有能力帮助被告抚养婚生子,故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抚养婚生子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王二×。原、被告婚*感情尚可。2014年1月16日,被告王**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天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现被告王**在天**西监狱服刑。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一直认可双方无共同财产。另,原、被告婚生子自出生至今,一直由被告父母帮助照料。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出现矛盾后,至今难以调和,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亦对维持夫妻关系失去信心并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故本院准予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关于婚生子抚养问题,因现被告在监狱服刑,无能力抚养婚生子或给付婚生子抚养费,故婚生子王二×在原、被告离婚后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黄**自行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黄**与被告王一×离婚;

二、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王钰诠由原告黄**抚养。婚生子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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