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有限公司、天津**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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