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赵**、天津**汽车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邓**与赵**、天津**汽车公司、华泰**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7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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