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扬诉被告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扬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扬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张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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