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南执字第24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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