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市华**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乐之灵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华**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乐之灵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提供被告名称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错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烟台市华**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