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华**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乐之灵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提供被告名称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错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烟台市华**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邓**与赵**、天津**汽车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扬与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陈**、王大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王*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天津远**限公司、天津**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翁**与河南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黄**、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滨海新区胡家园**务中心与中国联合**津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