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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丛慧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2015年7月31日,原告经被告介绍并提供担保出借给债务人董**1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13日。同时原告与被告订立《房产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用其所有的房产(坐落于天津**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9-1-2603号)(房地证津字104021321816号)为债务人董**借款抵押担保。如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被告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负责赔偿。此后,经原告向债务人董**追讨,已归还借款75万元,尚欠40万元。现债务人董**现已经失去联系,原告无奈只得依据担保协议向被告追索,被告于2015年11月16日承诺保证在2015年12月15日之前归还欠款,保证债权人董**不能按期还款由被告负责归还借款。至今被告及董**尚未偿还上述欠款,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为债务人董**担保所欠原告的债务4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解除原告邓*与被告丛慧美于2015年7月31日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合同》;

被告丛*美给付原告邓*40万元,分别于2016年2月4日给付5万元(已执行),于2016年3月5日前给付35万元;

双方别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被告各负担182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2016年2月4日给付原告(已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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