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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7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宋*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由东**民法院审理本案。主要理由: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询有限公司、上海昂**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上**大学均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咨询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中明确约定“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上**委员会仲裁”,且双方在发生争议后,上海昂**有限公司依约向上**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生效裁决书。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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