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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通过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由于年轻,相识到结婚间隔时间短,感情基础不稳固。婚后,夫妻之间矛盾不断出现,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过于强势,相处过程中,每当原、被告意见不一致时,被告就大发脾气,以离婚相威胁。并且被告不尊敬原告的父母。20115年6月20日,原告工作时间须调整,被告强行干涉,自此矛盾激化,争吵后,被告又以离婚要挟,并且回娘家居住,自此,原、被告分居至今。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结婚时间短尚需磨合,婚后被告怀孕后流产,现在身体尚未恢复,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份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15年1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原、被告于2016年6月20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2016年7月份被告做流产手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尚可。原、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缘于在共同的生活中缺乏沟通与了解。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发生矛盾后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是能够创造和谐氛围,实现家庭和睦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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