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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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