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威信县花家坝煤矿诉被告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威信县花家坝煤矿撤回对被告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威信县花家坝煤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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