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景**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向本院申请强制,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的事项为:执行标的款32000元、诉讼费314元、执行费380元。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绍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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