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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何**因不服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2007)红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经审理确认:2002年12月,云南省第**河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分公司)承建了红**民医院、红**生学校的建设工程,工程的具体施工由省建**分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负责,该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为何**。工程建设中,何**将红**民医院传染科、红**生学校体育馆部分装修工程转包给陈*施工。此后陈*按约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陈*的前期装修工程款由建设方按何**的要求打入陈*指定的帐户。陈*所承揽的装修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现已投入了使用。2006年11月9日,陈*找到何**结算装修工程款,何**在陈*单方打印的工程对帐单背面写下:“总结算补充协定:甲、乙双方共同对帐认可,最终以128万元壹佰贰拾捌万元为乙方所有为甲方所做项目总合未付款数。今日双方签字认可后,今后以此数定为未付款数,此款付清后,过去所做项目就此终止。甲方:省建**分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何**”,陈*作为乙方签名认可。协议签订后,陈*多次找何**索要上述欠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28万元及其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陈*装修工程款128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06年11月1O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陈*要求省建**分公司、云南**工程公司给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三、驳回何**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33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2O5元及实支费7770元,均由何**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何**应付陈*装修工程款100万元,于2008年3月20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08年6月30日前支付余款70万元。若何**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应向陈*支付装修工程款128万元。?

二、陈*施工的红河**民医院门诊楼中庭U型玻璃隔断墙及红**生学校体育馆门厅地面花岗石工程若出现质量问题,由陈*于2008年4月30日前负责修复完毕。?

三、各方其他经济损失各自承担。?

四、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3330元,实支费7770元,由陈*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2O5元,由何**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330元,由何**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于2008年1月2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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