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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发银**玉溪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温**、玉溪市北**责任公司、玉溪**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玉溪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温**、玉溪市北**责任公司、玉溪**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暂无履行能力,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信息,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询到其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含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夏井路锦绣家园1幢107号1-2层、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夏井路锦绣家园1幢107号3-6层房屋),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温**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在车管部门查询到其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其名下的宣威**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玉溪市北**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玉溪**有限公司的财产被玉溪**民法院另案查封,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云0402执2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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