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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润**限公司与田*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润**限公司与被告田*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润**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田*全已全部结清水电费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田*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润**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藏润**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丰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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