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拉萨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拉萨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拉萨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拉萨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9.72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809.86元,由原告拉萨市**料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