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芝地区分行诉被告程**、靳**、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芝地区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被告程**、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原告中国**芝地区分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程**、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芝地区分行撤回本诉的申请和被告程**、靳**撤回反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中国银行**地区分行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程**、靳**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5982.46元,减半收取2991.23元,由原告中国**芝地区分行负担;反诉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程**、靳**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