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新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新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苏*新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新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644.2元,依法减半收取4322.1元,由原告苏*新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