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藏恒跃**有限公司与被告旦**、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西藏恒跃**有限公司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周**与曲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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