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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