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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诉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争议已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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