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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银都商务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与被告银都商务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以需收集本案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银都商务宾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8.67元(原告预交),依法减半收取734.33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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