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西藏索**任公司、西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与被告西藏索**任公司、被告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继续补充收集相关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西藏索**任公司、被告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西藏索**任公司、被告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9.77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824.89元,由原告杨*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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