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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限公司诉四川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利**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利**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双方已结清货款为由,请求撤回对四川鼎**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利**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鼎**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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