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经销部与西藏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亿建材经销部与被告西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亿建材经销部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付清货款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西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建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建材经销部撤回对被告西藏雪**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1.84元,依法减半收取1820.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亿建材经销部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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