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中铁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西藏日**人民法院作出(2013)日中民一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张**支付工程余款442547元;钻头,护筒,钢丝的损失费75000元,偿打捞钻头费100000元;以上金额相互折抵后由被执行人中铁二**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支付417547元,因此,申请执行人张**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我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经多次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可供的执行财产及其它履行能力等情况,同时向被执行人讲解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利害关系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藏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日中民一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