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印刷厂与西藏聚**限公司、拉萨福**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新华印**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拉萨福**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西**印刷厂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藏聚能物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西**印刷厂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印刷厂撤回对被告西藏聚能物业**公司、西藏家**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1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757.8元,由原告西**印刷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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