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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某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墨脱县人民法院审理墨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墨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林芝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一个月不计入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将部分未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墨脱县人民法院(2015)墨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墨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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