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贡*与袁**、四川三**限公司、泸州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贡嘎诉被告袁**、四川三**限公司、泸州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康*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四川**限公司在西藏**公司所承揽国家电网康马至岗巴110千伏输电工程款余款中100000.00元进行了财产保全。现因本案审理终结,被告四川**限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四川**限公司在西藏**公司所承揽国家电网康马至岗巴110千伏输电工程款余款中100000.00元的扣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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